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Ø 填写正确的《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上海就业申请表》二份
Ø 营业执照、注册证或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Ø 用人单位与被聘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属境外单位派遣且劳动报酬等由境外支付,以及涉外项目中的技术人员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注明聘雇期限,如劳动合同或相应的证明材料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Ø 台港澳人员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如履历证明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Ø 台港澳人员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此证明指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资格或技术技能证书;如无此证书,应由该台港澳人员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资历证明或学历证书;如资格证明和学历证明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Ø 在用人单位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人员(可不携带上述第5条的材料),提供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提供企业章程和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聘书;
Ø 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
Ø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Ø 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其中二张贴在表格上,一张制作就业证);
Ø 演艺人员提供市文化局颁发的《临时演出许可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对象及提供的证明材料,参照外国人两证并办的规定办理。
2、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向公安部门申办签注或暂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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